第68章
1.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的筹划
【例】某外国投资者1999年11月在中国境内投资700万元开办一家中外合资的机械制造厂,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70%,立项时确定经营期为15年。机械制造厂于2000年1月开始生产,所得税率为30%,免征地方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投资者从机械制造厂分得税后利润2000年为11.9万元,2001为17.85万元,2002年为30.35万元,2003年为40.46万元,2004年为50.58万元,2005年为62.48万元,2006年为83.3万元,合计296.92万元。
2007年1月,该投资者欲用分得利润中的100万元进行投资,开办新项目。该如何筹划呢?
【节税分析】
开办新项目有很多选择,是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还是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它们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也应区别分析。如果该投资者开办的新项目属于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用从机械制造厂1999年~2002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
税法规定,用分得的免税利润再投资不享受退税优惠。故100万元投资额中只有70.25(100-11.9-17.85)万元可以退税。因为2002年、2003年两年属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5%,故:
退税额=70.25÷(1-15%)×15%×40%≈4.96(万元)
方案二,用从机械制造厂2002年~2004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
2002年~2004年属于减半期,所得税税率为15%。
退税额=100÷(1-15%)×15%×40%≈7.06(万元)
方案三,用从机械制造厂2005年~2006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
退税额=100÷(1-30%)×30%×40%≈17.14(万元)
方案四,用其他来源的资金进行投资,税法规定不享受退税优惠(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资公司,而且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的除外)。
【节税结果】
比较上述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三最优,投资者应选择方案三。
而且如果投资者开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其可获得的投资退税率为100%,同样是上述四种方案,其可获得的退税额分别为12.4万元、17.65万元、42.86万元和0元,同样以方案三为最佳,只是获得的退税额更多。
经过以上比较,我们不难看出,用从外商投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比用其他来源的资金进行投资优越;用减免税期满后的利润投资比用减免税期间的利润投资优越。
2.合理分配费用的筹划
目前,我国有一大批外商投资公司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本身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主要承担对自己投资的公司的管理任务,从而产生了大量管理费用,如何合理合法地优化企业集团财务结构,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就成了投资公司所关注的主要问题。
【例】一家外商投资公司投资两家子公司,分别为A公司(100%控股)和B公司(50%控股)。为了高效地运作,直接控制下属两家企业。该外商投资公司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该公司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公司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两个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其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公司和其两个子公司整体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整体税负的增加。
【节税分析】
为了直观地说明这点,我们以下面的假设条件说明该外商投资公司在其相关费用分摊前和分摊后的情况。为了计算方便,我们假设该公司所得税率为30%,A、B公司为生产性企业且在经济特区,其享受15%的优惠税率。该公司发生的费用为7500万元,没有应税收入,其应缴所得税为0。
子公司A的应税收入为1.5亿元,费用60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1350万元[(15000-6000)×15%]。
子公司B应税收入为1.5亿元,费用4500万元,应缴所得税为1575万元[(15000-4500)×15%],集团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为2925万元。
假设外商投资公司的费用7500万元全部为A、B公司的业务所发生,所以该公司按股权比例分配给A、B公司。
A公司的费用为11000万元(6000+7500×100÷150),其应缴所得税600万元[(15000-11000)×15%]。
B公司的费用为7000万元(4500+7500×50÷150),其应缴所得税1200万元[(15000-7000)×15%],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1800万元,比分摊前大大减少。
【节税结果】
显而易见,如果外商投资公司能将全部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将会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负。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政策解读】
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因此,外商投资公司向其A、B子公司分摊费用要符合国家对关联企业之间往来的规定。换句话说,外商投资公司与其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其财务核算也应遵循不同会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及费用归结的原则,外商投资公司直接地、机械地将其费用分摊到其子公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那么如何进行筹划呢?外商投资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种: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对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对于这种费用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
(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当然要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
(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
但是,对于外商投资公司来说,大部分管理费用是间接费用,即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及交际应酬费等。
我们设计外商投资公司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劝专项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该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采用这种安排,该公司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该公司在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务费时,需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作为其子公司税前可抵扣费用的凭证。当然,外商投资公司还需要对服务费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
由于这种安排,外商投资公司可以合法、合理地将大部分间接费用在其子公司的所得税前列支,因此即便付出营业税的代价,就其整个集团的税负而言,其税负大大降低。当然,这种安排要掌握一个适度的界限,若公司分配的间接费用过大,则公司将会盈利,因其在税收上是非生产性企业,不能享受优惠税率(如15%)和优惠期(如“两免三减半”),要按30%缴纳所得税,这样整体税负反而会加大。理论上,企业经过测算,可以找到一个较佳的分配比例。
以此思路我们修正上面假设条件如下:假设外商投资公司可将其直接费用15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0万元,B公司500万元。外商投资公司将其间接费用6000万元的45%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给其子公司,分配依据仍为外商投资公司的控股比例。为了体现独立企业的公平交易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之上再加上10%的利润率,即:
该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收入=6000×45%×(1+10%)
=2970(万元)
应缴营业税=2970×5%=148.5(万元)
因此,外商投资公司所剩费用=7500-1500-2970+148.5
=3178.5(万元)
外商投资公司按股权比例给A公司的分配额为1980万元,给B公司分配额为990万元。分配后,A公司的费用为7980万元,其应缴所得税为:
应缴所得税税额=(15000-7980)×15%=1053(万元)
B公司的费用为5490万元,其应缴所得税为:
应缴所得税税额=(15000-5490)×15%=1426.5(万元)
集团整体合计应缴所得税=1053+1426.5=2479.5(万元)
虽然外商投资公司付出的营业税代价为148.5万元,但因此减少的整体所得税为445.5万元(2925-2479.5),其整体税负减轻了297万元(445.5-148.5)。
综上所述,投资公司相关费用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要符合独立企业原则。不能直接将其相关费用分摊给其子公司,而要以独立企业之间提供专项服务的方式来分配相关费用。其中要注意“专项技术服务费”的计价问题。外商投资公司若以其实际成本计价,肯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异议,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价格调整。从实际操作来看,外商投资公司可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加上适当的利润率定价,再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其相关费用的处理可以顺利地得到合法解决。
外商投资公司还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费用分配依据,如采取以外方实收资本数的比例为分配技术研发费,以销售收入的比例分配市场调研费,以参加培训人数来分配内部培训费等,其依据要科学、合理,体现子公司的受益关系。
另外,企业应注意的是这种服务协议的签订,必须要经过与合资企业中方的沟通和协调尤其是对于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中方很可能不会接受这种费用的分配。因为外商投资公司的相关费用分配会直接造成合资企业中中方利益的损失。 必要时,还应考虑其他补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