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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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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已经历了20年的历史,对于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发挥了越来越显著的积极作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1994年实施的,由过去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合并而成。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一般取决于一国采用的税收管辖原则。税收管辖原则通常分两类,即属人主义原则与属地主义原则。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有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属人主义原则,而有的国家和地区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把这两种征收原则结合起来,对本国公民或居民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征税,对非本国公民或本国非居民则采用属地主义原则征税。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也是按照上述两种原则来确定,既包括在我国境内有所得的公民(居民),也包括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

1.居民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1)住所标准。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住所通常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由于公民实际的生活和活动场所很多,因此,中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也就是以公民本人户口簿登记的住址为住所,中国的公民一人只有一个住所。一般情况下,公民的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经济居住地可能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

(2)居住时间标准。

居住时间是指个人在一国境内实际居住的日数。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并列标准,个人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标准,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3)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范围。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人员的国际交流,本着从宽、从简的原则,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全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各种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上述个人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纳税。

对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开始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5年,即在连续5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1年。如果个人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1)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设在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不过,如果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在该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应予以征税。

(2)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者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并在境外履行职务而由境内企业支付董事费或工资、薪金所得之外,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个人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对于上述涉及的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如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税额按期申报缴纳。如事先不能预定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3.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这里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存在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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