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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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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的范围很广,因此各国在征税时一般都明确规定征税的所得项目。我国采用了列举具体项目、实行分项征收的办法,即凡是列举征税的项目才需征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征税。应税所得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虽然性质上也属于个人从事劳动所取得的报酬,但与下面所述的“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质的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受雇而得到的劳务报酬,故亦称为“非独立劳务所得”,而后者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专业技术性劳务服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不存在受雇或为他人从事劳动的性质关系,因而在税法理论上称为“独立劳务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的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具体包括以下4个项目: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自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纳税人按日或按次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在界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应注意两点:

(1)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分。个人承包、承租企业经营后,如果企业的工商登记未变,主要看是否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若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经营成果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完成各项指标后取得一定所得的,其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税;若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金额,企业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承包、承租取得的所得,包括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税。

(2)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区分。个人承包、承租企业经营后,如果企业的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则是个人从事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后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前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是以工资、薪金形式体现的,如演员从剧团领取工资,教师从学校领取工资,就属于工资、薪金项目,而不属于劳务报酬范围。如果从事某项劳务活动取得的报酬不是来自聘用、雇佣或工作的单位,如演员自己“走穴”或与他人组合“走穴”演出取得的报酬;教师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办班收入或课酬收入,就属于劳务报酬的范围。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报酬等的性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稿酬所得单列为一个独立征税项目,不仅因为稿酬所得有着不同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的特点,而且对稿酬所得单列征税,有利于单独制定征税办法,体现国家的优惠、照顾政策。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上所说的提供著作权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特许权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权利:

(1)专利权。

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创造独自享有的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2)商标权。

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取得的独自享有对其注册商标专门在某类商品或产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

(3)著作权。

即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善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

(4)非专利技术。

是指未申请专利权的处于秘密状态的先进技术或各种诀窍。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一般是指个人因拥有债权而获得的利息所得,包括存款、贷款利息和债券信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因拥有股权而获得的所得,其中股息是指股份公司按一定的股息率和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分派给股东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指股份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进行的财产转让主要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财产转让实际上是一种买卖行为,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履行财产转让合同,形成财产买卖的法律关系,使出让财产的个人从对方取得价款(收入)或其他经济利益。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而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了上述10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11项个人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按取得时的凭证上所说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有价证券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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