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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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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为了促进合理使用城镇土地,适当调节城镇土地级差收入,对使用的城镇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发布,从当年11月1日起施行的。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在原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扩大了征收范围,提高了税额标准。

1.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报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是尚未设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应税土地包括规定的征税范围以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没有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其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别纳税。

2.税额标准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划分: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超过50万的,为大城市;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超过20万不超过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不超过20万的,为小城市。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上列税额标准表规定的幅度以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幅度。

县(市)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的土地分为若干等级,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幅度以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执行。

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是降低额不得超过法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计税方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指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没有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当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例】某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1万平方米,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该企业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1万平方米×20元\/平方米=20万元

4.免税和减税

(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从2004~2008年,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其自用的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过批准,可以免征经营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所用的土地。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以内,自用的土地也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8]市政街道、广尝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9]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10年。

国家规定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个人所有的住房和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3]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机关、海关使用火车站、飞机尝港口等单位的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免税、减税的,报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核,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一般不予免税、减税;国家不鼓励发展和因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不予免税、减税。

5.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每个季度缴纳一次或者半年缴纳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个月。例如,北京市规定:纳税人全年应当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为两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4月1日~4月15日和10月1日~10月15日。

新征用的耕地应当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期满1年的时候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屋,应当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从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当从房屋使用或者交付之次月起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以内,当地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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