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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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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耕地占用税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用耕地,对占用的耕地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是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即日起施行的。

耕地占用税由地方财政、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

1.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另外,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如占用耕地开发房地产等),外商投资企业也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上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土地,菜地,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也包括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占用前三年以内曾经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鱼塘和其他农业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视同占用耕地。

占用已开发用于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尝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税额标准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幅度不能超过上述规定税额标准的50%。

各地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标准幅度以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为了协调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避免毗邻地区税负差别过大,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财政部分别核定了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标准:上海市为9元,北京市为8元,天津市为7元、重庆市为4.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5个省均为6元,辽宁、湖北、湖南3个省均为5元,河北、山东、江西、安徽、河南、四川6个省均为4.5元,广西、贵州、云南、陕西4个盛自治区均为4元;山西、黑龙江、吉林3个省均为3.5元,内蒙古、甘肃、宁夏、青海、新疆5个盛自治区均为2.5元。西藏自治区目前没有开征此税。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规定所属县(市、区、旗)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加权平均不得低于财政部核定的平均税额标准。在县(市、区、旗)范围以内,各个乡镇的适用税额标准也可以有差别。

3.计税办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例】某企业占用耕地8000平方米建设厂房,当地政府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该企业应纳耕地占用税税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8000平方米×6元\/平方米=48000元

如果纳税人获准征用占用耕地超过2年仍不使用,征收机关将按照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加征2倍以下的税款。

4.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可以比照此项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3]炸药库用地。

[4]幼儿园、各类全日制学校、敬老院、医院、诊所用地。

[5]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

[6]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并且新建住宅用地不超过原宅基地的。

[7]安置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

[8]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9]利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者单位、个人捐赠资金建设城市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活动场所和农村乡(镇)敬老院占用耕地的。

(2)下列项目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新建自用住宅用地,可以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和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工厂,可以按照残疾人员占工厂人员的比例,享受一定的减征耕地占用税的照顾。

[4]国家在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

[5]不是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但是确属综合性枢纽工程的,可以按照为农业服务的直接效益占工程总效益的比重,确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额。

[6]公路建设用地,规定的平均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以上的地区,可以按照每平方米2元征收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标准每平方米不足5元的地区,可以按照每平方米1.5元征税。

由于公路建设需要临时占用耕地,占地时间不超过1年并且能够恢复耕种的,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否则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征税。

[7]单位和个人经过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的,从第三年起按照规定税额标准征税。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土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规定的免税范围的,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时候补缴耕地占用税。

5.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企业、单位、个人占用耕地以后,应当及时通知占地企业、单位、个人在规定的期限以内到指定的地点缴纳耕地占用税,或者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纳税人应当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占地之日起30日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完税凭证发放用地批准文件,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划拨用地。

耕地占用税实行同级批地同级征收办法,即由哪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地,就由同级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此外,还有预缴税款、土地管理部门与征收机关联合办公征收、银行扣缴等征收办法。

申报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以后30日之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免税、减税申报。由国务院或者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免税、减税手续。

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当在办理免税、减税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占用耕地不足1000亩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备案办法由省级征收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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