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征税范围与纳税环节
(1)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即只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地方,除税法另有规定者外,都属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范围。
(2)纳税环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商品从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行为,就要在缴纳“三税”的同一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退税及减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征收的,这样,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减免“三税”时,相应也减免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基本上没有单独规定减免税。但对一些特殊情况,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作了特殊减免税规定:
(1)海关对进出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为计税依据,指的是“三税”的实缴税额,并不包括企业因为没有按期纳税所应缴纳的滞纳金或因违反税法规定而应缴纳的罚款。
(2)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
[1]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2]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3]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之和×适用税率
(4)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账户,专门用来核算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发生和缴纳情况。该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当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
(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三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三税”相同。
(2)纳税申报。
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三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3)税款缴纳。
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三税”的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三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