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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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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转化而来。征收车船购置税,主要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等。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收入缴入中央金库。

1.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条例》规定应当征税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显然,凡是购置应税车辆的工业企业都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购置的应税车辆。这里所说的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3.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价格。按照《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按照国税发\\[2001\\]27号文件规定,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按照国税发\\[2001\\]27号文件规定:

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关于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交财发\\[2000\\]433号)中规定的最低征费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最低征费额÷10%

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按国税发\\[2001\\]27号文件所附《进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目录》执行。

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2)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按照《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3)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4.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为所购置车辆的成本。由于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纳,因此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进行核算。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企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5.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例】某餐厅4月12日开出转账支票一张,从某汽车市场购入小汽车一辆,价款175500元(含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该餐厅实际支付的含增值税的价款为175500元,则计税价格为:

计税价格=175500÷(1+17%)

=15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50000×10%

=15000(元)

【例】某租赁公司经批准从美国进口某种汽车2辆,到岸价格为2.5万美元,海关征收30%的进口关税,消费税税率为8%,企业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61500元,消费税23173.92元。该公司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为1美元=8.2元人民币。

按照规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则东方公司进口车辆的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25000×8.2+61500+23173.92

=289673.92(元)

应纳税额=289673.92×10%

≈28967.39(元)

【例】某广告公司收到某汽车厂捐赠的小面包车一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40000元。则广告公司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其应纳的车辆购置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40000×10%

=4000(元)

6.车辆购置税的申报与缴纳

(1)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

按照《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目前暂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所属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负责代征。

(2)车辆购置税的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报税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其他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主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注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

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条例》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条例》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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