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依法维权
第三十九章依法维权
2007年开始,我依法维权。期间,将近十年。从县城到省城;从省城到京城。往往来来,反反复复,几十趟。其间的坎坎坷坷,我不想说。我只想学着编年体的例子,把我上上下下的经历做个线条交代,涉及法律条文方面的问题,我表明出处,让看官自行判断。
1、简简单单的案件。
2001年,某省三国市教育局下发《三教政【2001】74号》文件,该文以“自动离职”为借口,将“纪”除名,其处分“纪”的事实依据是三国市教育局将“纪”的“工作关系”转到了赤港办事处军里小学,“纪”未上班。该文件下达后一直未依法送达当事人(文件复印件附后)。
2、清清楚楚的事实。
三国市教育局根本没有将“纪”的“工作关系”转到赤港办事处军里小学。张工(原赤港办事处教育组组长)、陈富(原赤港教育组组会计)、胡镛(原三国市教育局局长)都有证明材料,证明三国市教育局没有将“纪”的“工作关系”转到赤港办事处军里小学(证据附后)。三国市****局在****复查取证过程中,责成三国市教育局出具将“纪”的“工作关系”转到赤港办事处军里小学的原始证据。三国市教育局出具证明材料称:“证据在多次搬家中遗失”。
3、明明白白的道理。
案子的症结:三国市教育局如能出具“将纪的工作关系转到赤港办事处军里小学”的原始证据,出具依法送达当事人的原始证据,案子就一了百了。不能提供这两样证据就证明该行政行为违法,应依法撤销《三教政【2001】74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三、四)对此有具体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国市教育局《三教政【2001】74号》文件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合理合法的诉求。
“纪”于2008年8月开始,以《三教政【2001】74号》文件“捏造事实、程序失效”为依据,依法维权,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撤销该公文,依法恢复公办教师待遇,时至今日,没有得到公正解决。
5、没完没了的以权压法。
(1),2008年9月5日,“纪”向三国市教育局提出申诉,要求依法恢复待遇,三国市教育局以“这是前任做出的决定,他们没有权利撤销,再者,像你这种情况,人数不少,也不好处理”为理由,遭到拒绝。
(2),2008年10月9日,“纪”申请三国市人事局仲裁。三国市人事局局长以四点理由拒绝:一是法律是为执政党服务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二是“我”不能为领导找麻烦;三是处分你肯定有理由,错不了;四是时间过去太久了,你不可能不知道。结论是我有仲裁的权力但不会为你仲裁,也不会出示“不予仲裁”的证明。这位人事局长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这位人事局长草率行事,没有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至于“时间过去太久了,你不可能不知道”之说,更证明这位人事局长无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二)就是这样解释的:“(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3),2008年10月13日上午,“纪”到三国市上级人事局申请仲裁。该市人事局石科长(女)告知“纪”两点:一是属地管辖,你的案子归三国市人事局管辖;二是你回去找三国市人事局熊股长,她参加过我市人事股长培训,知道该怎么处理。你还可以告诉她,说是我要你去找她的。
(4),2008年10月13日下午,“纪”找到三国市人事局熊股长,转达了市人事局石科长的意见,熊股长说,我们领导不同意受理,我也没有办法。
(5),2008年10月28日,“纪”到省人事厅仲裁处申请仲裁,该处舒处长告诉“纪”,依属地管辖的原则,你应回三国市人事局申请仲裁。随后舒处长给三国市人事局熊股长打了电话,告诉熊股长,像“纪”这样的案子,我在全省人事干部培训会议上讲过,依照有关法律受理,并建议熊股长关注此案。
(6),2008年11月5日,“纪”到三国市人事局找熊股长,要求立案仲裁,并说省人事厅舒处长给你打过电话,“纪”的诉求是合法的。熊股长还是那句老话,我们领导不同意受理。
(7),2008年1月20日,“纪”向三国市人民法院申诉,法院以没有仲裁为由拒绝立案。
(8),2008年11月21日,“纪”再次到三国市上级人事局申请仲裁。该市人事局编制办赵科长告知“纪”,可依法向三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
(9),2008年11月26日,“纪”依法向三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该办但主任以时间过去太久,受理后怕领导批评为由拒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节、第十五条(六)对此有具体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但是没有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10),2008年11月26日下午,“纪”到三国市人民政府****局****,****局负责人同意受理,建议“纪”找市领导签字,这样会迅速立案。
(11),2008年12月2日,“纪”找到三国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该常务副市长在****申请书上签字,“请****局调查”。
(12),2008年12月2日,三国市****局立案,将案子依法转交三国市教育局调查解决。
(13),2009年2月17日,三国市教育局做出****回复,维持原处理意见。回复的标题是《关于纪宏大同志申请劳动仲裁问题的回复》。
(14),2009年2月17日,对三国市教育局的****回复表示不服,“纪”申请****复查。
(15),2009年3月5日,三国市****局经常务副市长签字,“立案复查”。按《****条例》规定,结案期限应为2009年4曰10日。
(16),2009年4月9日,经三国市****局多次督促,三国市教育局出具“档案在多次搬家中遗失”的伪证。
(17),2009年5月4日,“纪”到省****局****,****局姜处长看过材料后,将材料存放在档案柜里,建议“纪”回三国市****局申请处理,姜处长还当“纪”的面给三国市****局打电话,要求他们依法办事。
(18),2009年6月24日,三国市****局电话联系“纪”,告知教育局同意解决,并说由常务副市长出面协调处理。
(19),2009年7月1日下午三点,三国市常务副市长、三国市教育局局长、三国市****局局长等共同协商,提出了处理意见。三国市教育局为“纪”一次性交清“两保”,60岁后享受公办教师待遇(地点,常务副市长办公室)。
(20),2009年7月1日下午5点,三国市****局负责人口头告知“纪”这一处理意见,“纪”当面表示不能接受。该负责人表示再与相关负责人协商。
(21),2009年7月28日,三国市****局局长告知“纪”,如不同意处理意见,他们将会做出另外的处理意见。
(22),2009年8月12日,三国市****局在****复查超过期限120多天后,居然出具“不予受理”的告知书。《****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如下规定:“****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三国市****局践踏《****条例》。
(23),2009年8月20日,“纪”再次到国家****局****,国家****局书面告知“纪”,案件将依法转到省****局。
(24),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在时任********过问下,三国市****局于2010年6月30日,以《纪宏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为题,向“市政府并方市长”作了书面汇报。
(25),2010年6月30日,三国市****局下达文件,提出“比照在职公办老师参保标准,为纪办理养老保险”。据此,应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复查意见给予****人书面答复。时至今日,三国市市政府****局仍未对****人给予书面答复。“纪”多次向三国市****局提出申请,要求三国市****局对于复查处理意见给予书面答复,三国市****局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
(26),2012年11月3日,“纪”再次到三国市上级****局****,申请三国市****局对于复查处理意见给予书面答复。该市****局李科长看过材料后,电话联系三国市****局,要求他们对于复查处理意见给予书面答复,接电话的是三国市****局邓主任,他同意给予书面答复。后来邓主任向三国市****局局长汇报后,三国市****局局长又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予书面答复。
(27),2012年11月23日,“纪”再次到省****局****,申请三国市****局对于复查处理意见给予书面答复。省****局甘处长看过材料后,电话联系三国市****局,要求他们对于复查处理意见给予书面答复。甘处长得到对方同意后,让“纪”回三国市****局找邵副局长解决。“纪”回三国市****局找邵副局长时,他们又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予书面答复。
(28),2013年3月19日,三国市****局提供了复查意见书,维护三国市教育局的****答复意见。
(29),2013年7月22日,三国市****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了****复核意见书。维护三国市****局的复查意见。
(30),2013年10月28日,“纪”到三国市劳动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局同年11月8日给予“不予受理决定书”。
(31),2013年11月26日,“纪”向三国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2),2014年7月8日,三国市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维持三国市****局****意见。
(33),2014年7月20日,“纪”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34),2014年12月1日,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调解书。对三国市教育局与纪的劳动争议达成调解。调解书中有关内容,三国市教育局至今还未落实!
一件极其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清晰,经过长达十年的维权,期间经历了****调查、****复查、****复核,到劳动仲裁,再到法院起诉判决、法院调解等长达十年的维权过程,直至今天,调解书中的调解内容还有部分未落实,可见老百姓依法维权,真的比登天还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