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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婢”者卑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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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身比终身为婢,更为人道一些。不过,如果到期不赎,妻女就无法摆脱做婢的命运。如淳就指出汉代淮南的风俗,就是将儿女卖给人家做奴婢,名为赘子。如果到期后三年仍不回赎,就成了终身奴婢。海南的情况也差不多,李渔曾批评说:海南的风俗,最坏的就是质女成癖。老百姓生了女儿,养到十来岁就典于别人做丫鬟。家长收了钱后,却不考虑回赎,结果有的过了20岁仍旧无权出嫁,把终身大事也给耽误了。

也有掠卖良人为婢的。比如唐代的郭元振,就是这号人。郭元振中进士后,授通泉尉。这人“任侠使气,不以细物介意”,前后掠卖上千人,作为礼品送给了别人。据说武则天也召见过他,而且对他的为人很欣赏。真是典型的男人不坏,女人不爱。还有一位山郡郡守韦公干,这人“贪而且酷”,爱干掠良民为奴婢的勾当,自己家就有女奴400人。其中大多数为他做工,有织花缣文纱的,有把兽角拉直做成容器的,有冶炼锻造金银的,有把珍贵的木材加工成器具的,他的家简直像商贸集市一样。对于这些做工的女奴们,每天每月都要考核,惟恐质量不合格。通过类似的方法,韦公干不知挣了多少钱。但在他离任回广州途中,满满两船的金银珠宝都沉到水里去了,据说这都是报应。

政府对于压良为贱是严加禁止的,掠卖良人为婢性质严重,在唐宋两代要处绞刑。明代则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收留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如果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诱卖或掠卖良人为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果是假借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其罪相同。

不过,由于掠卖人为婢有丰厚的利润,实际上这种勾当禁而不止。唐代曾大规模地掠周边少数民族为奴。比如掠卖岭南地区的人口为奴婢,称作“南口”。南口与“犀象杂物,俱为财货”。在东北沿海一带,掠夺新罗人为奴婢的现象也很严重。开成初年,新罗人张保皋自中国回新罗对其国王说:“遍中国以新罗人为奴婢。”在唐朝西部,掠卖少数民族人口为奴婢的现象亦不少见。如戎昱诗中便有“昔年买奴仆,奴仆来碎叶”之句。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从一些奴婢的称谓如“诃利”、“卷是”、“勒肫”等来看,都可能是少数民族人口。武则天时曾下令不准两边州郡蓄突厥奴婢。

唐以后,这种大规模掠卖良民为奴的现象少了,但人贩子自古至今一直都有,只要有利润,就有市场,妇女被卖也就不可避免。当然,这种掠卖本身是违法的,因为被卖者本是良民,又非出于自愿,一旦发现,卖人固然要绳之以法,被卖者仍要恢复良民身份。比如《资治新书初集》就讲了这样一件事:邱黄看上了王某的妻子张氏,就骗人家一同到河南经商,半路中先将王某杀死,然后如愿以偿地强奸了张氏。王某的小女儿太小没用,也杀了。大女儿正在妙龄,先奸后卖,做了李翰林家的婢女。张氏逮住机会向官府鸣冤,邱黄得到了应有的下场,而王姑娘也按律恢复良人身份。这里的王姑娘虽被卖于李翰林之家为婢,但是属非法由良人贱,所以被断归张氏,恢复良人身份。

最后,还有蓄卖,即专门培养一批年幼男女,到一定时候卖给人家做婢妾童仆。如《玉华堂两江示稿》指出,苏州地区有专门从事此营生者,即“苏郡有等囤户,见穷人家女儿,即行谋买,在家蓄养,贪得多金,卖与远省为妾为婢”。此处所言“等囤户”,即蓄养幼女等待一定时日再发卖的人家。历史上,扬州地区的“养瘦马”更为著名。所谓养瘦马,与上述“等囤”意思相类,亦是自小买来贫家女蓄养,以后再根据各人秉赋品貌,因材施教。一等的,“聪明清秀,人物风流”,学会“弹琴吹箫,吟诗写字,画画围棋,打双陆,玩骨牌”等技艺;二等的,“人才中样,上不得细功夫,叫她多少识点字,学两套琵琶弦子,打算盘,记账目,管家事,做生意”等;末等的,则“不叫她识字丝弦,只教她习些女工,或是拱绒洒线,大裁小剪,也挣出钱来;也有上灶烹调,油炸蒸酥,做炉食,摆果品的,各有手艺”。培养成人后,即待价而沽,或被人买去做婢妾,或被人买去做掌房丫头,或被人买去做灶婢等。

§§§第三节婢女的地位

婢女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没有独立户籍,或依附于官府,或依附于私家。在这方面,婢女还不如娼妓、优伶之流。这些人虽不在四民之列,属于贱籍,尽管是入另册,但她们总还有自己的户籍。而婢女就不同,她们没有独立户籍,这意味着她们没有任何自由,甚至不被当做人看。唐律有所谓的“奴婢贱人,律比畜产”的说法。明代婢女仍属贱籍。《居家必用事类全集》载:“名编户籍,素本齐民谓之良;店户、倡优、官私奴婢谓之贱。”吕坤在《闺苑图说》中亦云:“婢也贱……论势分,则大夫士庶人妻不相齿。”

婢女称主人为家长,家长与奴婢间具有严格的主仆名分。家长及其家族对奴婢有绝对的权利。这种权利得到法律的切实保证。

一、所有权

婢女对主人有强烈的隶属关系,不经放免,不能脱离主人,否则要受严惩。按唐律规定,婢女私逃,达到一天就要杖60下,然后每增加3天罪加一等。即使婢女犯罪,也不能离开主人去服刑,而是在主人家服刑,只不过要加重处罚,实行“加杖法”,比如判一年徒刑的,加杖120次,罪行严重的,每增一等罪,另加杖20次。杖毕仍交原主。

主人对婢女的所有权,还反映在对婢女所生子女的占有上。这是因为,婢既是主人的财产,其所生了_女自然归主人所有,其性质如同主人的马生驹一样,驹属主人而不属马:唐律明确规定:“生产蕃息者,谓婢产子,马生驹之类。”《文苑英华》卷五三一载有“婢判”,反映的就是这一情况。判词内容大致为:阿刘母原来是蒋恭家婢女,怀孕后被放为客女出嫁生下阿刘。当蒋恭去世以后,蒋恭嫂将阿刘充作女婢。阿刘不服上诉。

判文中所争议的问题在于,阿刘母在放免为客女之前已怀有阿刘,蒋恭嫂据此认定阿刘生下后,身份应为蒋家婢女,而不是随其母亲身份成为客女。判词的作者则认为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阿刘母腹中的阿刘身份应随其母亲,既然母亲的身份已由婢女转变为客女,其腹中的胎儿,身份自然随其母亲改变。作者又援引秦始皇据传为吕不韦之子的典故,指出如果阿刘属于蒋家婢女,那么秦朝岂不要归于吕氏家族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

蒋恭嫂把阿刘母所生阿刘的身份认作婢女,其所有权理当属于原主人蒋恭家,阿刘母亲无权处置。相反,阿刘的身份若随其母成为客女,那么其母亲便拥有对自己女儿的支配权,蒋恭家则无权干涉。正由于阿刘是婢女抑或客女直接决定了其与旧主人及自己母亲的关系问题,因而阿刘身份的确定,便成为整个判文争论的中心所在。该判文的内容充分说明奴婢无权力处置自己的子女。

婢女对所生子女无处置权,反映在很多方面。比如关于婢女后代的婚姻决定权,《唐律》明确规定:婢女不但自身属于主人,所生子女也应由主人处分。如果婢女私自将所生女儿嫁人,要按所得财礼多少,计赃量刑。达到五匹要判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匹,罪加一等。如果婢女将所生子女送人或出卖,性质更严重,与强盗同罪。

更令人发指的是,主人对于婢所生子,握有生杀大权,杀了白杀,法律没有任何惩罚规定。比如,有个叫钱秋纫的,他的父亲对婢女所生子女就都全部害死。有一天,一婢子将生,钱父又要把孩子溺于水中。钱秋纫请求父亲不要那样做。其父说,你要留他,你就养他。钱秋纫遂抚养这个孩子,取名哥留。

另据《效擎集》卷下《木绵庵记》记载,南宋奸相贾似道,也是婢女所生,并且差点被主母杀掉。事情是这样的:贾似道之父贾涉娶妻杨氏,却一直没有生子,心下常常不足,只好借酒浇愁。酒能助兴,也能乱性。贾涉有一次多喝了两杯,恰好又遇见小婢胡海棠,忍不住做下了苟且之事.谁知道过了不久,胡海棠竟然乳胀腹凸,露出怀孕的迹象。贾涉之妻杨氏看出行迹后,便立即拷打胡海棠,命她交代怀孕情由。胡海棠只得招供,说曾与家主贾涉有过一夜之情。杨氏听后,有点不信,心想这老贾的能力我清楚,他要恁厉害我不早有娃娃了?于是接着拷问,到底还有谁参与其事。胡海棠经不起拷打,终于招供另与家奴似儿、道奴各有一腿。杨氏一听,勃然大怒,心想本来要是老贾的龙种,我还想保全一下,哪知道竟与家奴有涉,当下决定,一旦孩子生下,立即处决。

哪知道老贾人缘极佳,胡海棠刚刚生产,杨氏还没来得及下手,他的朋友们就闻讯而来,纷纷道喜。贾涉仓促间应道:“聊乘一时之兴,不料有此。”众人大笑一番后,都劝杨氏还是收留为好。杨氏无奈,只好答应,但提出一个附加条件,即“此孽子,三种也,宜从三父姓名,日贾似道”,否则就杀掉喂狗。贾涉自觉理亏,只得采纳。自此,该孽种便各取贾涉、似儿、道奴一字而名之为“贾似道”。

二、管教权

尽管婢女在法律上如同畜产,但毕竟婢女有思想,能交流,主人为了获得更好的服务,往往要对其再三进行教化,使其奴性十足。

明万历年间,庄元甫在其所撰《治家条约》中,对此有具体论述,内容大致是:对于奴婢,有事没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轻者罚钱,重者鞭责。这样,既能促进生产,又能节约开支。况且女子与小人,越是饱暖越生事端。为了防患于未然,应当让她们天天累死累活,“使力疲于奔走而不暇”,没工夫胡思乱想,这样就能把她们培养成合格的有用奴才。

也有的较有人情味,以循循善诱的态度引导奴婢:咱们虽是主仆关系,但也是利益共同体。我们做主人的,一向待你们不薄,不但不轻易责罚你们,反而田园让你种着,荒山任你开发,宅子任你住着,到死了墓地还任你葬着。你们应该“饮水思源,存心护主”,这样才能安居乐业。否则,只图一己之利,损害主人利益,到头来反而危及自身利益。要知道没有大家,哪有小家;没有集体,哪有个人?到时候弄到“有田不得种,有山不得葬,有屋不得居”,后悔可就晚了!

也有的主人可就没这么客气了。《阅微草堂笔记》记载了这样一位侍郎:这位侍郎有点变态,对婢女特别严厉,并总结出了对付婢女的几步曲:首先是教导,女奴刚买到家,就令其长跪,对其谆谆教导。教导完了,就是“试刑”:当场将婢女衣服扒光,捆起来后鞭打。婢女开始不习惯,“或转侧,或呼号”,这时打的就更来劲了。直到打的不喊也不动了,打到身上就像打在石头上,这就达到预期效果了,侍郎美其名日“知畏”。

由于主人注重对婢女的教化,社会上确实涌现出一大批奴性十足的婢女。《清稗类钞·义侠类》就记载了这样一个典型。有个名叫秋菊的婢女,她的主人是江西崇义县医生王德化。王某50余岁娶妾,老年得子。不料乐极生悲,不久夫妇双亡。小妾年轻,见识浅,不知道该怎么办好,整天只知道抱着孩子乱哭,好像痛不欲生的样子,这时,秋菊就对小妾说:主人就留下这一个后代,你可千万不要想不开。你要追随主人于地下,小孩子岂不是没妈妈了?你只管好好养育孩子,挣钱养家的事,就交给我秋菊好了!从此以后,秋菊白天出去打工,晚上还不歇着,在灯下织鞋。就这样没明没夜地干,也不过解决了温饱问题。不过秋菊是个有心计的好姑娘,只要偶尔多挣点钱,一时没花完,她就将钱存到陶罐里。如此过了五六年,积攒了一笔薄财。这时,妾也病故了,秋菊更是一人承担起抚育幼主之责。先是培养他读书,直到他17岁人县学,又为他择妇办婚事。成婚那天,新郎夫妇要拜她,秋菊连忙避开说:“我是个婢女,怎能让小主人拜?”后经人再三劝解,最后答应与幼主以姐弟相称。于是,秋菊尽以“储钱授弟妇,谢家政交给她管,自己仍任劳任怨”,“恒纺绩以佐薪水用”。从此,家境日益见好,幼主举孝廉后,更是光耀了门户。秋菊这忠义精神,在当时即得好评,60岁时,府县特给予表彰。此后,直到90岁方寿终正寝,幼主给予厚葬,并时时祭祀。

三、处置权

婢和牛马、田宅一样被视为财产,属于主人所有。因而,既可以用来买爵赎罪,也可以转让和买卖。婢女买卖的市场出现的很早,比如《汉书·王莽传》:“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兰(栏)。”南北朝时,奴婢市场一度大为盛行,这是由当时的土地制度造成的必然结果。北魏的均田法规定,奴婢按照良人的标准,同额受田。不但如此,受田的奴婢之课调较良人减半,即“奴任耕婢任织者,八口当未娶者四”。在这种制度下,购买奴婢是取得土地的捷径,土地与劳动力一举而两得,而且还享受税赋减半的优待,于是人们群起开办奴婢农场。这就形成了中国历史上“耕当问奴,织当问婢”的时期,北朝富户蓄奴之风大盛,往往一户奴婢数千,奴婢买卖非常发达。

北朝政府很快就看到,在这种制度下,不但课调减少,而且耕地不敷分配,必须改弦更张。北齐政府首先对每户奴婢受田之人数加以限制,限外奴婢不得受田,也不必纳税。隋朝炀帝即位,索性全面废止了奴婢受田,蓄奴之家便完全失掉蓄养奴婢的优惠条件,奴婢市场有所萎缩。

奴婢贸易受国家的保护,并有完善的管理方法。唐代规定:“买卖奴婢皆须两市署出公券,仍经本县长吏,谓之过钱。”明代没有公开、集中的奴婢买卖市场,因此最经常的交易活动只能在私人之间运作。这样,充当买方与卖方的中间人便应运而生了。这个“中间人”的角色一般是由社会上被称为“三姑六婆”中的“六婆”之人来充当。这些人的存在,使婢女买卖的交易过程变得既简单又高效。《醒世姻缘传》中买调羹一例堪为典型。童奶奶为狄家张罗买一个全灶婢女。她先找到中间人马嫂,与她讲清楚对上灶丫头的要求。第二天,马嫂便来回话,讲有三家合适的。童奶奶提出要当面试一下手艺,马嫂便把上灶丫头领到童奶奶处。童奶奶先看了丫头的长相,又问了年龄,又问了问她有何上灶本事。接着留家二日做了家常菜宴客酒席。试过后,全家满意,童奶奶便与中间人就丫头的长相、手艺等条件进行讨价还价。在敲定了价钱以后,又写了文书,另外赏中间人马嫂一两银子做酬劳。

婢女除了可以买卖外,还可当做赏赐品送人。比如《汉书·外戚列传》:“武帝赐其大姊奴婢三百人。”宣帝一次赏给霍光奴婢170人。《后汉书·光武十王传》:“光武赐东平宪王苍,宫人官婢五百人。”唐王朝赏赐之风盛行,上自公主亲王,贵族功臣,下至来降进言之人,皆有机会受赐奴婢,且数目往往很大,如《旧唐书·河间王孝恭传》记李孝恭平定了江东的叛乱,“赐甲第一区、女乐二部、奴婢七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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