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婢”者卑也(3)
与官奴婢的赏赐相对应,私人之间流行赠送私奴婢。郑太穆(郎中是他后来担任的官职)做金州刺史,写信给司空于頔。他的信写得很随便,不讲礼貌。信中说,你如南海的大鹏鸟,如天之砥柱,飞起来日月都会被遮掩,扇动翅膀,山岳也要倾倒。是皇上的重臣,各地官员的楷模。我郑太穆一家200多口人,分住在东西两京,挨饿受冻。我管理的地盘小,薪俸少,节衣缩食。现在,请你给我一千贯钱、一千疋绢、一千两买东西的银子、一千石米,再给我十名女婢、十名男仆。而且说:“这对于你,不过是千树之一叶,但这一叶对于我,足以遮荫,对于你,又如大海的几滴水,对我,那就是一片大泽了。”于頔读了信,没有叹息,也无惊讶。只是说:“郑太穆要的东西,依次各给一半。”郑太穆骄傲自大,公然向上级于崾要男女奴婢各十人并得到了满足。
四、处罚权
在中古时期,奴婢是主人的私有财产,主人可以处罚。秦简《封诊式》的《告臣》、《黥妾》所载奴婢即因对主人稍有违忤,就分别被处以斩为城旦和黥劓。但主人要想杀掉婢女,非报官不可、这在秦代有个名目,叫做“谒杀”。据《史记·田儋列传》记载,秦末陈胜首倡起义后,齐国贵族田儋也想浑水摸鱼,起兵反秦。他先向县令下手,为了见到县令,就装模作样地把家奴绑上,说是家奴犯了罪,要谒见县令,要求将这个家奴杀掉。县令不知是计,答应了田儋的请求。哪知田儋杀奴是假,杀他才是真的,一个不留神,项上人头忽然不见了。尽管这次要“杀”的是个男奴,但婢与男奴适用法律是一样的,所以杀婢同样要报官。
汉承秦制,主人杀婢,也要向有关部门请示。如不请示就擅自处死婢女,就要处以死刑。若是过失杀婢,也要处以死刑,但可以赎刑:最初的赎金是25000钱,后来通货膨胀,上涨到50万钱,而且仅是“减死一等”,若要完全免罪,需要的金钱更多。这样看来,家长殴婢时,还是要掂量掂量自家财力的。如果不能承担这么重的赎金,就要小心千万不要殴打致死。
汉代以后,谒官杀婢的原则仍旧延续,直到唐代仍是如此。《唐律》规定,如果婢有罪,主人不报官却擅自处死,要杖一百;如婢无罪,主人要判一年有期徒刑。如果是期亲或外祖父母杀婢,其罪与主人杀婢相同。如果是不相干的平民杀死本家婢女,则要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鉴于官奴婢是直接为国家服劳役,是国家的劳动力,因此唐律也作了专门的规定:如果官婢得了病,主管领导图省事不给治,要笞40下;如果官婢因而致死的,要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唐代对于杀婢的惩罚不如以前严厉,不再适用死刑了。明代继承了唐律的这一做法,且有许多免予处分的规定。《明会典》规定,如果婢女有罪,家长或家长的至亲不经允许将其殴杀,要杖一百;如果是无罪而杀者,要杖六十,徒一年。如果婢女自身有过错,或者属于误杀,“各勿论”。由此可见,明代婢女生命权有所降低.政府更加倾向于保护雇主利益。
清代所买婢女有红契、白契之分。凡交纳契税,加盖官印和粘连契约尾的,称为红契;未经投税盖印和粘连契尾的契约,称为白契。白契所买奴婢,未经官方认定,故意杀害者要处绞刑。但现实生活中,凡白契所买婢女,俱照红契定拟,实际上也是保护雇主利益。
关于主人杀婢治罪的情况,历史上也有不少记载。比如东汉的祝良,曾做过洛阳令。常侍樊丰的妻子将婢女杀死,扔到井中。案发后,祝良将樊丰的妻子逮捕后,判处死刑。
北宋初年,有个名叫王继勋的,本是彰德节度使王饶之子、孝明皇后的异父同母弟,因为是皇亲而被朝廷授予要职。后来他因横行不法,获罪被贬,怏怏不乐,产生变态心理,专门以脔割奴婢为乐事。开宝三年(970年),他复官分司两宗,性情越来越残暴,经常强行买得民间少年男女做奴仆,稍不如意,就把他们杀死,烹食其肉。宋太宗赵炅继位后,有人揭发了他的罪行,将他罢官治罪。他供认共杀食婢女百余人。因罪状确凿,被斩首于洛阳。
有时候,高官或其家属杀婢,真要严格执法是要付出代价的。汉代的赵广法严于执法,有一次他听说丞相夫人将家内婢女杀了,就带着手下人直接闯入相府,让丞相夫人就跪在院内受审。由于事涉丞相,后来案子交由廷尉审理。结果证明婢女不是夫人杀的,而是丞相打死的。由于案件有出入,赵广汉被奏摧辱大臣之罪,加上其他罪名,赵广汉竞被处以腰斩之刑。
实际上,朝廷官员或贵戚杀婢,即使事实清楚,也不会按律惩治,因为他们在法律上拥有享有权,可以凭借“八议”、“官当”法减免罪刑。比如宋仁宗至和元年十一月,宰相陈执中将女奴迎儿笞死,曾引起轩然大波。开封“道路沸腾”,大臣也纷纷谴责:“若女使本有过犯,自当送官断遗,岂宜肆匹夫之暴,失大臣之礼,违朝廷之法,立私门之威!”但陈执中也没被处死,仅是罢免相位而已。
综上所述,婢女由于没有人格权,所以主人在对其处置时拥有相当大的随意性。不过,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尽管婢女在法律上地位很低,但由于其所接触的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她们一旦得到主人宠爱,就可能拥有一般人所没有的权力,并相应取得了较高的地位。比如《红楼梦》里的袭人、鸳鸯、金钏儿,都是这种女奴。
§§§第四节婢女的情感
婢女虽被当做畜生,但畜生也是有感情需要的,到了一定阶段就会怀春。何况婢女本来就是人,在这方面与正常人也没什么区别。但丫鬟对自己的感情、婚姻却没有决定权,一切均由主人处置。主人高兴了,可以将婢女指配给任何人;喜欢了也可以自用。既不高兴又不喜欢,这婢女就倒霉了,可能一辈子都得过独身生活。
一、性骚扰
由于家长对婢女拥有绝对的人身所有权,其结果是,家长不但可以占有婢女的劳动,而且可以占有婢女的身体。比如唐代规定,主人强奸部曲的妻子及客女,都不判罪。在唐律中,部曲妻通常由客女或良女为之,其社会地位高于婢。依唐律轻重相举原则,男主人****部曲妻和客女尚且不坐,奸自家婢自然更无罪可言。到了元代,法律明确规定:“诸主奸奴妻者,不坐。”这样一来,婢女面对主人的性骚扰,几乎没有反抗的余地,因而,婢女对主人提供无偿的性服务,几乎是社会的普遍现象。
比如《红楼梦》中的贾赦,尽管儿孙满堂,年事已高,仍淫心不减,将一些正值豆蔻年华的婢女左一个右一个的,放在屋里。又如迎春的丈夫,绰号“中山狼”的孙绍祖,也是个典型的色鬼、淫棍。他家中的婢女几乎被他通吃了。文学是现实生活的一种典型反映,在历史上,像贾赦、孙绍祖这样****女奴的现象,确实比较普遍,据《杨园先生集》载,浙江湖州府乌程县,主人****奴仆妻女之事极为普遍,已习以为常,即所谓“淫其妻女,若宜然矣”。
如果婢女反抗,主人是不会客气的。有一位寓居苏州的浙江籍缙绅,是个虐待狂。如果婢女不从他,他就要脱去人家的裙裤,让人家仰面而卧,露出大腿,然后就开始折磨。先用竹签扎几十下。如果婢女叫唤,他更来劲,还得再打几十鞭。“或以绣针刺其背,或以剪刀剪其舌,或以木枷枷其颈”,而鞭打屁股、针刺背脊、剪舌头、枷颈脖还是轻的!对于顽抗到底者,“则以青石一大块凿穿,将铁链锁其足于石上,又使之扫地,一步一携,千态万状”。更有甚者,一些婢女为了保持清白而抗拒不从,竟付出了生命代价。如《马全节婢》中写到“魏帅侍中马全节,尝有侍婢,偶不价。……自击杀之”。
当然,如果婢女善于应对,有时也能避免被奸。有一个名叫却要的女奴,就是这样一个聪明的婢女。却要是湖南观察使李庾之家的婢女,她容貌美丽举止娴雅,又善于辞令应对。每逢初一、十五等通常的典礼节日,前往亲朋好友家拜谒时,都要却要做节目主持人。由于她心灵嘴巧,反应敏捷,善于察言观色,就连亲戚朋友们都喜欢她。李庾之有四个儿子,老大叫延禧,老二叫延范,老三叫延祚,再就是老五了。四位少爷血气方刚,任性蛮野,都对却要垂涎三尺,想与她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一年清明节,当皎洁的月亮徐徐升起时,庭院里鲜花烂漫,正堂上帷幕低垂,室内烛光摇曳。却要在樱花月影下遇到了大少爷,大少爷拉住她的胳膊要跟她配对成双,却要将草席递给他道:“你可到正厅东南角里好好站着等我,等别人睡熟后我就去。”老大走了后,却要刚到廊下又碰上老二动手动脚调戏。却要又拿一张草席递给他,说:“可在正厅东北角等我。”老二刚走,又被老三缠住。却要又拿一张草席递给他说:“你可到正厅西南角等我。”老三刚走,又遇上老五,老五抓住却要的手不放。却要也是拿一张草席塞给他,说:“可到正厅西北角等我。”四位少爷都走了后。老大延禧在正厅的一角平心静气地等着,只见三个弟弟一个接一个地走到各个角落,心里虽然颇为惊疑,但又不敢声张。过了一会儿,却要偷偷点燃蜡烛,端在手里奔向正厅,突然打开正厅两扇门,用手里的蜡烛照看,对延禧兄弟们说道:“你们这些没出息的小子!怎么敢到这里来找地方睡觉。”四人都扔下手里拿的草席,捂着脸跑了,却要又跟在他们后面大声地数落,嗤笑了他们一顿。从此之后李庾之的这几个儿子,由于惭愧、羞辱,再也不敢对却要不尊重了。
还有一位李福,想吃婢女的豆腐,最后却喝了一壶尿。原来,李福的妻子裴氏生性妒忌,家有歌妓婢女甚多,李福却从不敢在她们身上打主意。镇守滑台期间,有人献给他一个女奴,他打算把她隐匿下来,结果事没成。一天,他瞅空儿对妻子说:“我的官职已升到节度使了,但我所指使的人却只有几个老仆,夫人就这样对我无情吗?”裴氏说:“那好。只是不知你心里到底对谁有意。”李福就说非要那个女奴不可,裴氏答应了他。此后,这个女奴虽在李福身边侍奉,但也不过是给他穿穿衣服、端饭盛菜而已,从未惬意地温存一番。李福又嘱咐妻子身边的人说:“如果夫人洗头时,一定赶紧来报告我。”事后果然有人来报告说:“夫人正在洗头呢!”李福立即伪称肚子痛,召唤那个女奴侍候,女奴便去了。身边的人以为裴氏正在洗头,短时间内不会结束,便立即告诉她李福肚子痛的消息。裴氏信以为真,也不洗头了,光着脚去问李福痛得厉害与否。李福既然已经自称有病,便立即装出痛不可忍的样子。裴氏见状十分担忧,于是把药面放到小孩尿里,让他喝了下去。第二天,衙门里的监军使与从事等人都来问候,李福便把昨天的事情全部告诉了他们,于是苦笑着说道:“结果一事无成!这还不算怎么意外。糟糕的是,白白喝了一壶尿!”听到的人无不捧腹大笑。
二、婢女与妒妇
婢女与主人之间的性关系,势必引起妻妾的连锁反应。如果丈夫“惧内”,婢女失了身还得不到男主人的保护,往往会受到主妇的惩处。有的被主妇嫁掉,据《太平广记》记载,有一个故家子续弦,陪嫁的丫鬟又黑又矮,偏偏这个男的与她勾搭上了,还准备扶她为妾。后妻知道后,回到娘家一商量,就把这个丫鬟给嫁掉了。有的则被卖掉,《石点头》中记一事:有家主人在端午节那天吃醉酒,一个丫头服侍他。因一时性起,遂与此丫头春风一度。恰恰被主母看见,不胜大怒,立逼着将这个丫头卖与别人,带到某处去了。
嫁或卖还是好的,有的主妇生气不过,还会选择肉体摧残。后魏末年,嵩阳杜昌的妻子柳氏,忌妒心特别强。有个婢女叫金荆,杜昌洗头叫金荆给梳理头发,于是柳氏就割下了她的两个手指头。另有一个婢女,名叫玉莲,会唱歌,杜昌非常喜欢她并称赞她唱得好。柳氏于是就割掉了她的舌头。又据清褚人获《坚瓤秘集》卷五载,安徽毫州有一士人****了婢女,夫人妒火中烧,于是将大蒜头捣烂,放入婢女阴道中,并用针线将阴道口缝住。这名婢女下身极为痛苦,哭喊不止。结果,这件事激起了民愤,许多人为该婢女打抱不平,去衙门鸣冤叫屈。地方官闻之大怒,意欲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唤革工数人,携锥、绳诸物”,要将这个妒妇的阴部给缝上。这时候,老公倒是站在妒妇的立场上,百般请求,并捐出大笔家产为当地修城楼,此事才作罢。同书又载,清顺治年间,江苏毗陵有一婢女,因受主公引诱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夫人获知后,“竟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并将钥匙丢人水井中。该婢整日“叫号欲死”,在无可奈何之下,只得请来一个铜匠,好一番折腾,才将这把锁打开。
妒妇们深知,一旦丈夫失身,无论怎样折磨丫鬟都难以弥补损失,最好的办法是防患于未然。为此有的主妇故意不让婢女穿漂亮衣服,不准她们蓄发理鬓,涂脂抹粉,使得她们整日破衣敝履、蓬头垢面,没有一点女性魅力。这样不但丈夫不感兴趣,还节省了衣裳开支。还有的采取釜底抽薪术,直接把婢女卖掉,让丈夫彻底死心。《香艳丛书》中有个名叫如意的婢女,本是南城织户陆氏女,7岁时给顾家做婢。主人看她聪明伶俐,就让她人馆伴读。主母见势头不对,惟恐丈夫花心,就趁丈夫外出办事的机会,将这个婢女给转卖了。
当然,如果老公比老婆势力大,婢女就能堂而皇之地与主人****。不仅有收房为妾的机会,而且有凌驾于妻妾之上的可能。最具代表性的例证便是《金瓶梅》中所体现的情形。西门庆收用的婢女众多,但妻妾之中没人敢提出异议。他收用的婢女春梅与小妾孙雪娥发生冲突时,西门庆明显地偏袒婢女春梅,却把小妾孙雪娥斥骂了一顿。
三、婚姻
关于官奴婢的婚配《唐令》规定“男女既成,各从其类而配偶之”。这就是说,不管是男奴还是女奴,到了年龄,主人应给他们找到合适的配偶。按中国古代的习俗,“男子弱冠而婚,女子及岌而嫁”。个中原因,除其服务功用渐减以外,张履祥还认为,“非独免其怨旷,亦所以己乱也”。也就是说,一方面是避免由于该嫁不嫁而引起的婢女怨恨;另一方面也是防止家庭中主人或公子与婢女发生淫乱之事。因此,对已近婚嫁年龄的婢女,主人应当考虑她们的婚配问题。
由于婢女的婚姻由主人指定,所以可称之为“指配婚”。比如《红楼梦》第七十回中,就有这样一段描写:“又有林之孝开了一个人名单子来,共有八个二十五岁的单身小厮应该娶妻成房,等里面有该放的丫头们好求指配。凤姐看了,先来问贾母和王夫人。大家商议,虽有几个应该发配的,奈各人皆有原故:第一个鸳鸯发誓不去。自那日之后,一向未和宝玉说话,也不盛妆浓饰。众人见他志坚,也不好相强。第二个琥珀,又有病,这次不能了。彩云因近日和贾环分崩,也染了无医之症。只有凤姐儿和李纨房中粗使的大丫鬟出去了,其余年纪未足,令他们外头自娶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