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签发银行汇票
1998年6月7日,福建兴业银行收到一张以L行总裁名义发出的电报,大意是:“一笔以我行为付款人的款项200万美元已备妥可随时兑现,请通知受益人×××。”6月9日,该受益人收到以其为收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即交开户行福建兴业银行贴现。福建兴业银行经查,该票据表面一切正常,L行为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M行在Bankbook中无记录。福建兴业银行遂决定先托收并电询出票行M和付款行L,同时急电委托卢森堡中行代查出票行资信。卢森堡中行回电称M行已倒闭。L行回电称已收到以其为付款人的200万美元票据,但不知悉有该张票据的存在,且无名为M的客户行,故不能凭该汇票付款。福建兴业银行及时通知客户,采取防范措施。
涂改数字
这一类作案分子善于钻法律空子,认为只要不在银行的汇票正本上删改内容,银行就无法指控其违法行为,即使败露,银行对其持正本汇票退汇也将无权扣押。他们一般不在作案银行开立账户,即使设账户,也不至于倾家荡产。由于原件复印后容易通过银行的印鉴检验,一旦银行和客户疏忽,就可能得逞。
1992年7月14日,广西某外贸公司持一张香港汇丰银行的金额为USD50万元的汇票影印件,来到广西某支行要求辨别真伪,并称:“货已备妥,只要汇票真实,就发货。”银行经查,印鉴相符,但压印的汇票金额有涂改痕迹,且出票日已被涂擦掉,被涂改处无任何更改章证实。银行经办人员认定该票有问题,经领导批示,将票据扣留,同时向香港汇丰银行电询:回电称:该行确实开出该汇票,但金额仅HK$2000元,该行提供了汇款人的地址、电话、身份及属“街边小摊贩”、无账户等情况,广西支行立即报案,并通知外贸公司,但遗憾的是,该公司于前一天将货出运,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伪造支票
1992年1月8日,北京赛帝克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持有一张HK$23226000的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支票,到北京中行托收部要求托收。在办理托收过程中,该支票出票人——香港达成贸易运输公司托收部经理称收款人急需用钱,请求先给予通融付款。
北京中行经检查,发现一些疑点:
(1)支票本身经折不平,证明已在外流传很久。出票人签字不流畅,有模仿之嫌;
(2)支票金额较大,不合常理,且上下排列不齐,字体之间间隔不同,像是用手将字模逐个接上而成。托收部一方面及时向南洋商业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函中注明文实,如不付款,请急电告”,另一方面,提醒该计算机公司在此款前,不可发货。不久,收到回电和退票,回电称:“该票出票人存款且签字与预留印签不符,属伪造。”可见,诈骗分子企图以伪造支票款单位发货,骗取其货物和银行融资,幸亏早识破,阴谋未能得逞。
虚构付款授权书
一外商开出£10000的支票向我方订货,同时寄来其致付款行授权付副本,指示:“一经收到正本支票和有关副本单据,授权你行在48小时将存款额贷记收款人账户,并相应借汇我行。”我方向付款行查对,对方说“未收到出票人的授权书正本和任何指示,无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