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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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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我国海关法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货物,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指我外贸公司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请,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装船出口。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出口合同副本、发票、箱单或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向海关申报出口。

它的具体填写方法

如下(分别随附电脑录入单和报关员手填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口岸

出口口岸指货物出境时我国港口或国境口岸的名称。若出口货物在设有海关的发运地办理报关手续,出口口岸仍应填写出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

3.指运港(站)

指运港指目的港,指运点指目的地机尝火车站、汽车站或其他运输终止的地点。此处应严格按照合同填写。

4.合同(协议)号

填写整批货物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性质(方式)

6.贸易国别(地区)

7.消费国别(地区)

指出口货物的实际消费国,即最终目的地国家。可参照唛头、港口名称填写。例:唛头的到达港为鹿特丹,则消费国相应地填写荷兰。另外在消费国(地区)后,根据上表加注编号。

8.收货单位

填写进口方的公司、企业的名称和所在地区或国家。

根据合同的买方或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采用相同文字,无需中文。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运输工具名称以货物出境时所使用的运输工具确定。

船——填船名

火车——填车次车号

飞机——填“空运”

邮包——填“邮运”

其他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海运——填装货单号

陆运——填运单号

空运——填运单号

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1.收结汇方式

按银行实际收结汇方式填写,如:L\/C信用证,D\/P托收方式。

12.起运地点

起运地点指出口货物在运前被存放的最后一个仓库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此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查阅后填写(该目录可向当地海关索要)。

14.货名规格及货号

本栏内容应按合同(协议)规定的货名和规格的主要项目填写。

15.标记、唛头、件数及包装种类

按照合同规定填写。

包装种类指包装材料,如:箱、包、捆等。

16.数量、重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

17.价格

出口货物应填写离岸价格,即FOB价。

离岸价格的人民币一栏应将外币离岸价格按照报关当天中国银行指定的人民币内部统一折算率,折合人民币填写;外币一栏按照中国银行核定的人民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合美元填写。

以上价格应计至元为止,元以下部分四舍五入。

18.备注

如有特别声明的填在此处。

19.随附单据

指随出口货物报失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

20.申报单位(盖章)

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加盖申报单位专用公章,并填写“申报日期”、“海关放行日期”。如果属特殊贸易方式的出口货物报关,使用不同颜色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在左上加注“进料加工专用”等字样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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