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
1.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与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天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于纳税的境外投资所得,可以在年终汇算时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进行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算。少缴的所得税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企业所得税的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纳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手续。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地为纳税地点。
实行分税制后,由于企业所得税按产权归属关系分级缴库,对跨地区经营的独资企业也应原则上按属地征收原则,由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入库,不再回原地缴纳。有关具体规定:
(1)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就地纳税。
(2)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于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2001年度由铁道部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年以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其资本100%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铁路局、铁路分局、中心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集中缴税办法,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集中纳税的铁路局、铁路分局、铁路站段、中心,因改组改制变为非100%投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集中缴税。
(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税。
(5)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6)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国税函\\[2006\\]196号规定,自2005年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华中输气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4.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简称汇缴企业和单位,下同)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明确: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凡未经批准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改变成员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所具有的独立纳税人身份,除总局另有规定的以外,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在当地办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与其他独立纳税人一样进行税收管理。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成员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予以相应处罚。
成员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上级企业汇总申报纳税。对成员企业符合条件的申报,当地税务机关应及时签字盖章。凡成员企业未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申报,上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除另有规定外,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总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其中间各环节的申报时间,由总机构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通报各地税务机关。成员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级成员企业的申报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明确:
经批准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以下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1)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规定相关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2]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3]就地预缴,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4]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2)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
(3)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15%就地预缴。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4)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5)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全部税款。
(6)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7)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规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
(8)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9)汇缴企业根据汇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10)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缴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算清缴。
(11)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12)下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1]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2]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3]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
[4]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13)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布税务机关决定。